2024-01-01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系上市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的控股股东,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Shanda Game Limited(以下简称:“盛大游戏”)近年来谋求私有化退市,有可能借壳中银绒业登陆中国资本市场,中绒集团于2014年9月参与并逐步主导盛大游戏的私有化交易事项,中绒集团通过控制的持股平台中绒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绒圣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盛大游戏的股权。中绒集团控制的中绒传奇、宁夏丝路将收购社会公众持有的盛大游戏A类股权。为筹集收购社会公众股的资金,中绒集团通过社会投资人入股中绒盛夏、中绒传奇、宁夏丝路等平台,出资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
2015年3月5日,中绒集团作为甲方、上海涌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涌川投资“)作为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与宁夏亿利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亿利达)签署财团协议,拟共同进行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中绒传奇,并拟由中绒传奇或者其境外子公司参与私有化交易,收购盛大游戏的A股普通股;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乙方认缴出资金额为26700万元,甲方承诺将所有出资用于私有化交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绒传奇参与私有化交易的出资总额经生效私有化交易文件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调低乙方出资金额,但调低后的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乙方认缴金额的30%。2015年3月5日,中绒集团作为甲方、中绒新能源作为乙方、涌川投资作为丙方签订《入伙协议》,约定:甲方作为中绒传奇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丙方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中绒传奇参与私有化交易;丙方认缴出资额为26700万元;各方确认私有化交易整体安排正在进行中,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绒传奇参与私有化交易的出资金额总额经生效的私有化交易文件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对其在中绒传奇的出资份额进行调减,但不得低于合同约定认缴出资的30%,差额部分及相应利息由甲方向丙方返还。
2015年4月3日,私有化交易财团capitalhold Limited及其全资子公司Capitalcorp Limited与盛大游戏签订《合并协议与方案》,并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修订。2015年11月19日,中银绒业发布公告称:2015年11月18日在香港召开的盛大游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上述《合并协议与方案》项下的全部交易内容的议案,内容已在SEC官方网站予以公告。2015年11月20日,中绒集团书面通知涌川投资,中绒传奇在私有化交易中的出资金额确定为65200万元,并将涌川投资的投资金额调减为10680万元。该通知发出后,中绒集团将涌川投资出资差额及实际产生的银行利息返还给了涌川投资。

另,2015年11月13日,宁夏绒圣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绒圣银)向另一私有化投资平台宁夏丝路出资152800万元,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收到退回投资款共计8300万元;2015年11月17日,宁夏绒圣银与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宁夏绒圣银认缴199998万元,中绒集团认缴1万元,中绒新能源认缴1万元。
涌川投资因对上述调减行为不满,于2015年12月以中绒集团、宁夏绒圣银、中绒新能源作为被告,以中绒传奇、中绒盛夏、宁夏丝路作为第三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提讼。涌川投资以中绒集团违反合同约定调低其出资份额;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将原本应当由涌川投资认缴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宁夏绒圣银侵害其利益为由,提出以下主张:1、要求确认涌川投资通过中绒传奇所持有的盛大游戏资产价值为26700万元,中绒集团应返还涌川投资投资款16020万元;2、要求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中绒传奇为其办理出资26700万元的工商登记手续;3、要求确认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将宁夏丝路出资份额199998万元转让给宁夏绒圣银的行为侵犯涌川投资的权益,宁夏绒圣银对第1项中返还16020万元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判令中绒新能源、宁夏丝路对第一项请求中返还16020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一审中,代理人接受中绒集团委托,代理本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最终合议庭总结双方争议焦点:1、《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应否继续履行?应否确认涌川投资通过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投资的16020万元出资份额?2、中绒集团、中绒新能源、中绒传奇应否为涌川投资办理出资26700万元的工商登记手续?宁夏绒圣银、中绒新能源、宁夏丝路应否对中绒集团返还涌川投资通过中绒传奇参与盛大游戏私有化投资的16020万元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双方发表了各自的代理意见。
